资产评估行业的快速发展,既让评估人欣喜,也让评估人忧虑:没有一部行业基本法的指导,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总是要承受着这样那样的干扰。而优胜劣汰,这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也易于在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中被扭曲。这才是资产评估人最担心的事。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董事长王子林:“多龙治水”急需有效治理
这20多年的资产评估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经济有效运行,资产评估不可或缺。
现行相关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很多经济行为如设立公司、国有企业交易行为、国有资产拍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转制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出让、房屋拆迁补偿、国家出资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评估作价、公路收费权转让等必须进行评估的制度设计,这保障了国家、投资人、债权人等各方权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平交易。
在社会资本流动、资本运营和资产交易等非法定业务领域中,由于市场发现价格失灵,人们自觉利用评估发现价值,完成交易,如非国有企业及其产权资产转让、兼并、出售、联营等交易重组行为;不涉及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减值和资产公允价值计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税收抵扣中财产损失的评估鉴证;H股公司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持续披露;土地、房地产、矿业权二级市场交易估值;企业清算;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复核等事项。可以说,几乎每一类型的交易,资产评估都提供了公正的价值尺度。
但是,现在评估监管体制不完善,多头和重复管理并存、制度和要求不一,“多龙治水”,造成了资产的漏评或少评,这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
目前,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和保险公估人员等多种评估资格并存和交叉,分属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等部门管理。对同一国有企业的房产、土地、矿业权等的评估,评估标准规范不一、评估程序不同,权责不清,加大了管理难度,为国有资产流失埋下伏笔。有的利用不同评估资格的评估准则差异以及责任界定缺位,互相推诿造成国有资产价值被低评。如国有企业改制评估项目(对一个整体企业进行评估),受管理体制制约,企业同时委托资产、土地、矿业权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分解评估,分别备案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将各家评估结论汇总,得出企业整体价值。
对评估范围、企业负债等的核实,“各自为政”造成资产价值重复计算、漏记等,从而造成国有资产价值被高评或低评。
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大提速的背景下,很多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涉及到土地、房地产、无形资产等多种类别的资产,但多部门监管的困难就在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也要同时兼顾多种资产评估监管的要求。
这种多部门监管在大型资产评估机构中还容易兼顾到,但对中小评估机构来说,却是一个制约他们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小评估机构要做大做强,就要先拿到多种评估资质,接受多个部门的管理。这首先要求人员配备要跟上,同时监管成本也要付出。这本身就给中小资产评估机构人为设置了一个发展门槛,加大了它们成长为大型资产评估机构的难度。这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无益。
一个行业要想健康发展,必然需要大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并存。而且,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能够通过真正的努力,逐渐成长为大型资产评估机构。大型资产评估机构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做大做强,走出国门,到国际上进行更激烈的市场竞争。这都需要为资产评估行业创造出适合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也需要国家在资产评估机构做大做强上铺垫好制度基础。为此,在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中,推动多部门监管的有效统一,确实迫在眉睫。
而在目前还没有完全走向统一的情况下,我们都立足于自身资质的管理、人员资质的建设和队伍的建设,不要太拘泥于“资产”、“房产”、“土地”这些名称管理以及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应该相互参股或相互参谋。当初脱钩改制的时候,企业法就是不拘泥于对法人代表和企业名称的管理,不拘泥于工商管理的名称,这样才能把企业做起来。否则,拆分得越细,越不利于行业做大做强。
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月焕: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需行业基本法保障
当前,混合所有制等大型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加大了步伐,资产评估无疑将在其中发挥出评估国有资产价值、监管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功能。
虽然资产评估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具备了相当水平的专业实力和服务能力,但不能忽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其中,一个最让评估人头疼的问题就是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被挑战。
这其实源于资产评估服务的高度专业性与服务价格方能保证质量这一原则的现实矛盾。在我国资产评估实践中,寻求更低价格的高质量资产评估服务,是每个资产评估服务需求者的必然选择。但资产评估基本法的缺失,以及资产评估服务的高度专业性,使服务的需求者在选择服务机构时面临着较大的专业难度。这时,价格成为最重要的选择指标也无可厚非。
但资产评估服务的高度专业性,决定了高质量的评估服务必然价格高企,这是无可更改的事实。按照优胜劣汰的公平市场竞争规则,评估服务需求者应该选择的是高质低价的服务。但评估高质量的难以衡量,阻碍了评估服务需求者的公平选择,使低价的评估服务有了较大的竞争空间。
虽然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一向非常严格,但缺乏法律监管标准,使低质低价的资产评估服务难以杜绝,甚至于在市场上具备较大的竞争能力。这给资产评估机构依靠专业质量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事实上,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竞争现状,也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这种低价竞争的状态不仅危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让大中小评估机构都无法很好地遵循内心中提升专业质量的要求。
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纠结于“活下去”的问题,不得不大力压榨自身的利润空间,这必然导致无法积累财富进行后续的发展。
大型资产评估机构虽然能依靠自身的强大实力获得多数单位的认可,拥有一定的议价权,但同样面临着利润空间的不正常压缩,进行高质量的专业研究和业务质量提升等工作承受着资金的压力。
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资产评估机构利润空间的极度被压缩,只会导致资产评估机构无力寻求更高质量的评估服务,这对资产评估服务的需求方,尤其是防止国有企业流失这一监管功能的发挥,有着较大的削弱。
可以说,要寻求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守护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出台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以法律形式界定评估机构的监管及其法律责任,是行业和机构健康发展的必要选择。
而评估行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初发展起来,一直到1999年按国务院要求与政府脱钩并改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当时就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改制和兼并重组等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其完善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随着评估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评估行业为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服务。
针对这样重要的专业行业进行立法,不仅将对评估行业的发展、壮大非常有利,也将为行业的做精做专做强发挥重要的作用。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建民:规范法律责任是双赢
评估行业的发展关系到资本市场的信誉、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企业改革的进展、税赋征收的合理、社会分配的公平、司法审判的公正、资源配置的效率及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向等。因此,评估立法不仅是评估行业自身的事情,也是评估行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所在。抓紧进行评估立法是促进我国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且具有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也为打破行政垄断、行业壁垒指明了方向。
其中,通过法律明确资产评估各有关方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各方行为、防止滥用权力影响独立执业、净化执业环境意义重大。目前,中国现实的环境是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处于弱势地位,靠行业准则来对抗委托方和报告使用方,其作用力是很小的,这不仅使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得不到有效保护,还极大地影响到了评估执业环境。
有了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好事。什么样的责任是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该承担的。以前没有法,只好依靠行业规定,但一旦责任比较重大的时候,各自的解释就会不一样了。有了法,职业评估师也就有法可依了。而且,委托方对其责任的认识也比较模糊。有了法以后,各方就都很清楚了。
当然,关于评估师法律责任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推敲。
要充分关注评估结果的咨询性特点,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也应该更多地遵从这种行业特殊性,把它与一般制造行业的通行做法区别开来。同时在厘定赔偿责任方面,应该更多地征求行业协会的专业性意见,根据行业的特点来做出切实可行的处罚规定,防止恶意诉讼的产生,净化评估市场。
当然,有奖有罚,违法必究,这也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基石。犯了错,没有纠偏机制,行业就失去了公信力。这种处罚要跟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确定切实有效的惩罚措施。
在进一步完善评估法的过程中,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法律责任的界定,还一定要坚持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就是对等原则,即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与其取得的利益相对称的立法基本原则。
评估的公信力不仅源于其法律责任的警示和约束,还取决于评估和经济活动的相关各方的力量对比。仅仅靠法律责任从严的原则,通过加重责任的方式,是无法使评估行业更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
如果法律责任超出了评估行业的承受能力,脱离了评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既有的地位和利益与责任相均衡的原则,真正优秀的机构和评估师就会逃离这个行业,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将有所下降。
所以,法律责任也要建立在一个适合的尺度上。行业公信力的提升,是因为这个行业具有重要的地位,形成了一批值得尊敬的机构和评估师队伍,有准则和规则来运行,社会各方又形成了倡导公正公允的环境。这样一来,这个行业才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加上适当的法律责任的约束,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无论如何,法律责任的明确,对于参与资产评估的各方都是一个重大利好。对于企业来说,更能明确哪些风险可以由评估师来承担、分担企业潜在的重大风险。对于专业评估师来说,可以更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法律责任,更珍惜自己的职业名誉,更谨慎地对待评估业务的质量。而对于企业外部利用评估报告的使用者来说,清晰的法律责任也使他们利用评估报告时有了更可靠的基础。
同时,评估报告的法律保障,也将使资产评估业务更具有公信力,使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资产交易中更好地发挥出价值尺度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金大鹏:法制保障评估地位强化评估监管功能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将能从法制角度保障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地位,强化资产评估服务的价值监管功能,为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20多年的历程和成就有目共睹。它在20多年时间里就走完了发达国家同行上百年的发展历程,成长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了评估发展史上的“中国速度”。
这都是国家当时大力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产生和发展的成果。
随着当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资产评估也早已不再拘泥于国有资产,而是为各类资产、各类所有制企业提供价值发现专业服务。已经开启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经济转型升级的良好机遇,也将为资产评估行业进一步发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功能提供了更高的要求。
这都呼吁着一部行业基本法的尽快出台,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地位,强化资产评估的价值监管和规范价值管理的功能。
多年来,虽然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经济中担负了重大的责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对于这一专业性很强的高端服务业,社会公众并不了解。这导致资产评估服务的重要性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和重视。
通过国家立法,首先把评估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凸显了出来,把资产评估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高端专业服务形象展现了出来,这对于促进全社会了解评估行业,促进政府管理部门更好地管理好这个行业,更好地发展好这个行业,让这个行业更好地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现在评估行业存在的一些现象,也都亟待评估法出台予以规范。
资产评估基本法的出台,同样会强化资产评估的监管功能,这对有关评估行业各方地位的提升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各种资产的评估业务分类过于精细,没有形成合力,这也是评估行业社会地位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各种资产的评估要找不同的评估机构,这本身就让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的认识容易模糊不清。没有一致的行业法律约束,更使资产评估行业无法象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行业那样形成较高的行业形象。为此,统一评估行业的各种分类,并赋予其法律效力,本身就是有利于评估相关各方的行业大事。
同时,有了行业基本法的约束,评估各方的法律责任得到了明确,无论评估哪一类资产的评估师也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评估行业承接服务以及保持良好的服务形象,是一颗威力强大的定心丸。资产评估的行业形象自然能提到极大的改善。这也同样能使社会公众关注评估、重视评估,对评估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更大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