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个体户把金华市国土局推上被告席

发布时间:2015-08-17点击率:805

  6年前通过公开拍卖全款购买的房产,现在依旧不能过户,在浙江省金华市区东莱路开修车铺的个体户郑师傅,最近把金华市国土局推上了被告席。2008年12月,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公开拍卖市区金厦花园一套房屋及附房产权,老郑夫妻为了女儿读书落户,在拍卖公司核对了该房产的土地出让性质和产权后,以18万元的价格成交并一次性付款。2009年2月老郑一家入住该房,但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时得知,该房产因为是2007年办证的经济适用房,要满5年才能过户,于是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法院裁定书撤销了原房主的抵押登记,为老郑夫妻办理了预告登记书。

  

  产权没从“划拨”改成“出让”

  

  2012年2月该房屋满5年可以过户,老郑提出申请过户,但被市住房保障处告知:市区所有经适房都是划拨土地。金厦花园这套房源在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的档案显示还是划拨性质,要过户得补缴近47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其中根据《金华市市区经适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老郑要承担50%约23万多元。明明是合法持有的土地证,怎么产权登记的“出让”实际还是“划拨”?这个消息对老郑一家来说不亚于晴天霹雳:法院公开拍卖合法持证的房产,怎么连土地性质都搞错了?2008年金厦花园附近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也不过20万元,当时18万元是真实的商品房市场价格反映,如果该房产是划拨土地,不仅不能抵押拍卖上市,而且涉嫌欺诈交易。

  老郑告诉记者,土地证是以国土局名义发出去的,上面盖的是市政府的章,国土局作为行政单位负有审核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的义务,如果发错了也应该及时纠正收回。自己当时买房没有去国土局档案室核对数据,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个人根本无权查询他人名下的土地登记内容,而法院公示的持证房源,社会各界自然会惯性地认为此证真实有效。

  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调查登记中心得知,经适房在当时也是新生事物,金厦花园因为涉及政府回购的特殊性质,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造成过户时3本登记为“出让土地证”的房源没有改成“划拨”而流向市场,尤其是这套涉案房产因为没有及时收回登记错误的土地证,凭借“出让性质”进入流通,顺利完成抵押并且公开拍卖,造成了现在的尴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登记部门,局里两任领导都很重视这起事件,以为整个过程还涉及金华市住建局,与业主进行补偿协商时谈不拢,在今年5月《新行政诉讼法》出台的大背景下,也欢迎市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

  

  补缴的费用谁来承担

  

  作为买受人,老郑根本无法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因工作疏漏造成的后果,早在3年前他就开始书面向金华市国土局提出协调申请报告,希望政府部门协助办出该房产的出让土地证,但至今没有任何明确答复:“我没有想到国土局发的土地证也有错,这件事情对我全家的伤害太大了,所幸现在女儿已经考上大学,我也没有要求其他精神损失补偿,就是希望国土局承担自己的过失,不要把费用转嫁到我头上”。

  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土地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权利经核准登记后,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所以包括抵押机构、委托拍卖法院、拍卖公司、老郑都以该房产登记的“出让性质”为认知根本。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长征告诉记者,《金华市区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在2012年6月14日才公布,不能对抗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的法律法规。作为社会公众只能以合法的产权登记书为准,否则政府就没有必要发放产权登记书,而都要以“以查档为依据”了。事实上正是因为公众无权随意查阅他人的产权登记档案,才需要“产权登记证”作为流通的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早已明确: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用“出让产权证”拍卖实际的“划拨产权房”已经形成事实欺诈,等于要买受人老郑2次支付土地出让金,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考虑到国土部门的过错也是无意的,所以老郑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补缴的所有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相信市中院会做出各方信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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