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违规成本 督促中介机构当好“守门人”

发布时间:2013-06-20点击率:803

  近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关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料之中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第五部分专门强调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被依法严惩。

  坦诚而言,征求意见稿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所提意见并无太多新意,但体现出很大程度的诚意。比较典型的如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以及强化发行监管与稽查部门的联动机制。核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应当成为投资者“守门人”

  应该说,今年以来,证监会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有目共睹,典型的如对平安证券保荐万福生科事件的处理。中介机构的问题不是今天才有,但在以往的证券监管过程中,对于保荐机构的处罚仅仅停留于采取监管措施阶段。低廉的造假成本助长了中介机构助纣为虐的态势,确实已经到了不得不治理的时候。

  从绿大地、万福生科等典型案件来看,部分中介机构的存在似乎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存在是为了通过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对拟上市企业各方面进行核查和验证,通过履行职责,确信企业已经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已经符合相关领域的要求,并向公众投资者发表专业的中介机构意见。这些专业意见会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现实情况则是,中介机构并没有履行法定的基本职责,在出具中介意见时甚至连非专业人士的水平都不能达到,出现了重大失职。从今年证监会查处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保荐机构,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普遍存在失职情况。中介机构本来应该做好投资者投资的“守门人”,现在的情况却是与部分发行人沆瀣一气,联合欺骗公众投资者,成为造假者圈钱的帮凶。

  

  完善监管的三点建议

  证监会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一是防范,二是处罚。笔者认为,当前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思路和做法切合当前中介机构执业的实际状况,目前需要做的还是落到实处和细处。在此基础上,实现一定程度的革新。

  首先,法律对于中介机构的处罚作出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给予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证券法原则性的规定上,出台比较细化的规定,以增强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威慑力度。

  比如《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是对于什么情况,应该处五倍罚款;什么时候,应该撤销业务许可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近年证券监管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相关的处罚先例,这无形中给予部分中介机构一定的投机取巧空间。

  作为投资者来说,证监会的监管态度影响到投资信心。如果资本市场上的造假行为得不到足够严厉的惩罚,就意味着这个市场上的投资者得不到充分保护。如今,证监会打击中介机构违法的力度和决心值得称赞,并取得不少大快人心的成果,希望接下来以新股发行改革为契机,细化对于中介机构的处罚规则,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出于打击中介机构的现实考虑,建议启动中介机构入刑的立法程序。以保荐机构为典型的中介机构,正在以极小的成本获取这个市场极其丰厚的利润,他们获取的利润与其承担的责任完全不成比例。对于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秩序而言,部分中介机构严重不尽职的做法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当前的行政法律责任违规不足以对其形成威慑。在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的前提下,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压力,因此,笔者认为,中介机构刑事责任的引入成为一种现实需要。

  最后,应建立违法违规举报的奖励制度和保密制度。中介机构违法具有专业性和极强的隐蔽性,证监会承担了太多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又太过复杂,仅凭自身力量难以实现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全方位的监管。

  然而,资本市场存在很多专业人士,他们同样关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如果证监会加以利用和引导,将社会专业力量调动起来切实可行。笔者认为,为激励社会专业力量共同监督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证监会不妨出台对证券违法违规强有力的奖励制度,如检举保荐机构严重失职,可考虑将罚没款项的30%奖励给举报者。同时,出于安全因素考虑,对于举报者的信息严格保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市场化进程,需要集体诉讼制度的出台,同时也需要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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