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封闭小区需要更多讨论

发布时间:2016-02-26点击率:1031

 新政要求打开已建成的小区,就会与物权法的以上条款全部相悖;而《物权法》根据宪法制定,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务院的《意见》并不能凌驾于《物权法》之上。

  ■ 刘远举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一经公布,立刻在舆论中掀起轩然大波。“意见”引来激烈讨论的内容是: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尚不明朗,但文件中提及的“封闭住宅小区”,应该并非指一般小区,而是很大程度上,指那些面积超过几平方公里的“超级单位大院”和“超级小区”。这些超级单位大院与超级小区,隔绝出了一片又一片“孤岛”,打断主干线,导致整座城市大量缺乏“毛细血管式”的小路,不但影响整个城市道路交通结构体系,造成交通拥堵,也窒息了街区活力。而且,小区道路公共化,首先考虑的不是车行,而是慢行系统,优先服务于步行或自行车。

  应该说,此次新政的理念是先进的。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新政符合《马丘比丘宪章》的理念。1933年现代建筑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项文件,即后来著名的“雅典宪章”。此后,这一文件一直是欧美高等建筑教育的指针。1977年,一些城市规划设计师聚集于利马,以雅典宪章为出发点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包含有若干要求和宣言的《马丘比丘宪章》。该宪章把人、社会、自然紧密联系起来进行考虑,注重人文和城市空间的人性化,反映了“宜人城市”的理念。

  所以,客观而言,此次新政的目的也许是好的,如果执行情况很理想,也可能会有很好的效果。不过,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当下,政府应该注意的是,任何政策都应该不违法。

  《物权法》中对于小区公共面积的相关条款很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新政要求打开已建成的小区,就会与物权法的以上条款全部相悖;而《物权法》根据宪法制定,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务院的《意见》并不能凌驾于《物权法》之上。正因为如此,在2月23日最高法院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的记者会上,面对记者有关道路公共化与物权法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这似乎意味着,立法机构将根据政策来立法。

  实际上,即使在现在的法律框架内,拆掉已有小区的围墙,并不是没有可能。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具体的公共利益,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可用作小区内道路征收的依据。更简单地说,打开小区,与修建一条新路通过一个小区,在法律上并无太大区别。

  不过,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甚至是不可克服的困难。首先,征收的小区内的价格到底该怎么计算。小区开放后,居民所损失的绝非公共土地面积,还有小区的环境、私密性、安全性等等,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房屋价格,而这一价格,又很难测算,必然导致在补偿时候与业主产生矛盾。

  除了房屋价值贬损因素,基层政府执行的积极性也是一个问题。从地方官员层面来看,打开现有小区与拆迁不同,拆迁能带来GDP和政绩,有巨额的土地收入,官员有动力,很多时候不惜蛮干,但征收小区内道路,GDP收益几近于无,无土地出让收入,政绩也不显著,反而会产生一大笔补偿,极易发生冲突,维稳压力巨大,收益小,风险大。

  除了法律问题,政策还需要与现实相适应。

  当下的小区,业主为了自己的居住品质考虑,都会打造一个更绿色、有更多体育设施、更安全的小区,保障自己的安全性、私密性、休闲等需求。某种程度上,这是人们在当下中国城市治安、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品供给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情况下,通过自掏腰包,请物业公司来提供的一种自我救济行为。

  而且,业主支付的物业费中相当一部分是用于小区的设施购买、清洁、治安、修缮、绿化等服务,如果小区打开,公共使用,且不说由此引发原小区居民与原外部居民的矛盾,这部分的物业费仍由业主支付显然并不合理。更何况,在非封闭空间里,人流、车流必然会导致保安、绿化、设施维护成本上升。如果居民不再以小区为单位承担这部分费用,把治安全部交由警察负责,把绿化交给市政负责,以中国如今之现实,能保证水平不降低吗?

  那么,由此不难产生这样的疑问:在中国,打开小区,真的能符合当下公共品供给的现实情况吗?从这个意义上,封闭小区不是源于所谓的农耕文明的理念,实际上是源于业主的强烈需求,而业主的需求,却是源于中国公共品供给的局面。当小区内外,人们所需要的安全、绿化、体育、娱乐设施都相差不多的时候,自然,小区也就打开了。

  除了公共品供给,现实情况还包括人的素质因素。把小区内部的道路利用起来,这样的规定,即使在国外很好,但是对于中国却未必适用。当下的小区是老人散步、遛狗、孩子嬉戏玩乐的地方,在这里,人们不必担心车流。从这个角度,什么时候中国人过马路看红绿灯,司机遇到行人减速,路人不随地吐痰,居民们才能放心地让小区道路成为城市的毛细血管。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政策要让人民选择。

  此次新政策发布,隐约有点1982年宪法第10条在一夜之间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雷霆气势。因为在此前实施计划经济的30年里,土地作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话语下的“生产资料”被普遍假定为公有,所以这一突如其来的规定在当时并没有吸引多少注意,但是近年来它却引发了广泛争议。同样地,令人感到疑惑的是,为什么这么一个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在此之前,一点动静,一点风声都没有,突然之间,就变为板上钉钉的政策出台?

  从城市规划上,这种打破小区的理念是先进的,但是,即使这种理念再先进,在实际政策中,往往涉及到利益的取舍。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居民是愿意堵一点呢,还是愿意住得提心吊胆一点,担心孩子在楼下玩被车撞着,担心家里被偷?

  值得一提的是,《马丘比丘》宪章在提倡各种先进的规划理念的同时,也非常强调规划的公众参与,强调城市规划中不同人和不同群体的不同价值观,要求规划师要表达不同的价值判断,并为不同的利益团体提供技术帮助。

  某种程度上,此次新政所导向的国外那种“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形态,正是基于良好的法治与产权保护,经过历史的发展、博弈、沉淀而成,相反,宽马路、大小区、大院子,正是产权保护,公民权利低下的产物。用导致错误的方法去纠正这个方法犯下的错误,很可能的结果,不是改正了这个错误,而是加重这个错误。所以,小区到底打不打开,政策最终应该由城市居民自己来选择,需要更多讨论。

微信二维码

欢迎关注

品牌与评价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欢迎关注

品牌与评价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