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5年商标纠纷划句号

发布时间:2013-07-22点击率:751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已达成和解。”7月18日,阿迪达斯方面确认该消息,这意味着双方辗转多地、喧嚣五年的商标纠纷终于划上句点。

  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对峙中,跨国巨头终于了却一桩“心病”,而位于泉州总部的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也将不再有“阿迪王”商标。

  阿迪达斯方面表示,和解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其中内容。

  记者获悉,双方协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中文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公司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

  这一说法在阿迪王给其旗下代理商及加盟商的函书中已经得以确认。

  一位了解案情的人士对记者表示:“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在五年的纠纷中,阿迪达斯一直没有胜诉过,但阿迪王肯将商标给阿迪达斯也是因为企业发展壮大之后,一直被冠以山寨之称并不好听,对于企业的未来也有影响。所以这次阿迪王放弃商标使用,阿迪达斯也对阿迪王有一定经济赔偿。可能是顾虑此案对双方的影响,补偿也是私下进行吧。”

  和解之后,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名称永远保留,且其英文Adivon 标识永久有效。

  中国体育品牌打擦边球事件并不少见。目前,球星乔丹状告国内体育品牌乔丹的官司尚未结束,乔丹起诉影响到其IPO进程。

  此前已有传出达成和解协议,但阿迪达斯方面一直未有确认。

  阿迪王给旗下代理商等发出的名为《关于商标及企业名称规范使用》中提到,“关于我司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商标纠纷一事,多年来,双方走过了不少法律程序均未有圆满的结果,双方出于各自企业长远发展考虑,最终于日前以和解形式宣告结束。”

  纠纷源起于2008年8月。

  当时阿迪达斯以阿迪王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阿迪王公司、营口的个体业主郭某告上法庭。郭某是2006年与阿迪王东(微博)北分公司签订特许经销协议,经营销售阿迪王品牌商品。然而阿迪达斯认为其悬挂的标有“阿迪王”、"Adivon"及图文组合标识,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随后,这场“持久战”又因涉及管辖权异议、商标构成近似等等,此案经过在营口、大连及北京三地三级法院五次审理,再次被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然而多次审理也让阿迪达斯多次败诉,2009年7月21日,阿迪达斯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不过结局依然没有变化。

  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侵犯阿迪达斯的商号权。而维权屡屡失利的阿迪达斯又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裁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阿迪达斯认为,其很早就投入大量资金对“Adidas”、“阿迪达斯”等商标进行宣传,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应对上述商标加强保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该案今年3月15日开庭,但阿迪达斯最终以败诉告终。

  今年4月再次阿迪达斯诉阿迪王侵权案于大连开庭,此后最终达成和解。

  在上述给加盟商等的函件中,对于商标使用通知函中“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这一协议,也主要针对新生产的产品、新开店面和重新装修的店面。

  “4月7日之前,原有的产品和已开的店面(未重新装修的)仍然可以继续使用阿迪王的商标及LOGO,有四年的缓冲期。”这意味着,库存产品及相关配套只要在2017年4月6日前销售完毕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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