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商人“被房贷”26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14点击率:570

  刚刚过去的国庆黄金周,多地房地产市场量价齐升,地王引发的抢房大战在各地上演。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9月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价格环比上涨1.07%,自2012年6月以来连续第16个月环比上涨,同比来看,全国100个城市住宅均价与2012年9月相比上涨9.48%,北京、上海等十大城市住宅均价为18179元/平方米,环比上涨1.72%。

  “金九银十”的旺季,似乎已经让人忽视了楼市的风险,然而,法院的一纸判决,却让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的老林深感不解:他从未在中国银行金华分行贷过款,却被判决与中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成立,要偿还26万多元的借款及利息,并且已有多次逾期不还款记录,作为生意人的老林个人信用指数因此跌到了谷底。

  日前,老林向金华市银监局、金华市公安局递交控告举报信,实名举报开发商联合银行骗贷——起房产商伪造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在事发十年后浮出水面。

  

  生意人凭空“被贷款”

  

  老林是原金华市裕顺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00年左右老林曾有购买金华之江大厦1单元701、702号房产的意向,根据当时买房的惯例,开发商之江房产公司要求老林在空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上面签名,但手续上的所有日期都没有填写。之后老林听闻该楼盘的土地存在纠纷,项目暂时停工,觉得购买该房产有风险,遂打电话通知之江房产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金华市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施某也口头答应解除合同,期间及之后老林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任何与该房产相关的按揭贷款手续。

  2008年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老林,要求其支付购买之江房产的银行按揭欠款,老林这才发现,当年自己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空白手续,之江房产公司并没有销毁,而是在2003年7月29日向中国银行成功骗贷58万元,随后之江房产一直用老林之名还贷,一直到2008年无力还贷,案发,银行才将老林告上了法庭。

  记者了解到,金华之江大厦系当地赤松乡政府与之江房产公司合作开发的集资房,早在2003年之前,该房产所在的楼盘1单元已经全部出售给了赤松乡政府,701、702就是卖给乡政府工作人员邵某和陆某的,至今,该房产产权人仍为邵、陆两人。只因签过一纸购房合约没有销毁,老林成了被告,并要为从来就没有属于过自己的房产埋单。如此违背基本经济常识的事情,却是如何被法院认可的呢?

  事发后老林找到施某要说法,施某答应会继续还款,同时金华市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30日出具证明:第一,委托人老林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第二,该房屋贷款系之江房产使用和归还。2012年9月1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金婺商初字第443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老林与之江房产实际并未发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老林所贷款项均由之江房产所用,其行为已经涉嫌金融诈骗,本案应属公安机关处理,驳回中国银行金华分行的起诉。2012年9月25日,中国银行金华分行与之江房产向法院申请自行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及证据都证实,老林并非该贷款的实际借款人也非借款使用人,该贷款系金华市之江房地产公司以老林的名义从银行骗贷出并由其使用和归还的。但之后施某因经济案件入狱服刑,老林成了这笔贷款唯一的可追诉及执行人,法院在2013年8月1日又发出了金婺商初字第1375号判决书:认可合同借款成立,判决老林承担还款责任。

  “我当时气得头都炸了,银行都清楚开发商是通过假按揭用我名义还款的,诉讼期间之江房产还继续向银行还款2万元。现在开发商倒闭了银行来告我,还有还款的中行长城卡我从来没有申办过,银行是怎么给到开发商手上的?”老林说自己常年做生意,现在不仅要为几个没有销毁的签名赔26万元莫须有的贷款,还因这笔房屋贷款违约,个人信用等级被降至“禁入”级别,意味着所有银行都不会为他贷款。

  

  开发商一房三卖谁担责?

  

  “这是一起房产开发商伪造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子,估计有银行内部人员牵涉其中。”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严亮奇告诉记者,“国家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时要面谈、面签,只有银行、开发商代表和购房者本人都必须到场签字的情况下,银行才能发放贷款。当时如果银行严格把关,就不会让伪造合同骗贷得逞,造成现在由老林来背黑锅。” 严亮奇认为,作为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中国银行金华分行,发放按揭贷款完全不管买房人是谁,并且涉案房产事后被查明已经出售给赤松乡政府人员,同时又被之江房产抵押给另一银行,中行依旧配合开发商为老林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如此一房三卖简直是闻所未闻。

  假按揭骗贷款,曾经在中国的楼市发展中占据重要环节,其屡屡得逞反映了某些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内部审批程序的管理疏漏。

  金华住建局房产114平台负责人朱浩明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审批有了严格的业务流程,其中的面签环节要求放贷员必须与房屋买卖双方见面,查实之后才可放贷。但在十年之前假按揭可谓是行业惯例,由此也引发了类似本案的多年“潜伏”。当时在鼓励购房、大干快上的形势下,银行开展房贷业务做到了一路绿灯,开发商的按揭业务竟然可以做到免面签;甚至还有银行员工上门提供“房贷服务”,虚假贷款的发放畅行无阻。

  “十年前的浙江房产业,银行贷款审查的确不是那么严格。有时只要放贷员一个电话,就能发现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其实都是假的。近年来虽然国家银监会不断加强对银行内部信贷流程的风险控制力度,但个别银行仍存有侥幸心理。”浙江商贸学校校长黄宏伟教授表示:“这一案件应作为银行业集体的教训,我们有必要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向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所存在的疏漏上来,才能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一些与信贷业务关联度很高的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惜冒险放贷给还款能力不足的人。一旦贷款出现坏账,银行、股东以及普通客户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

  

  银行失职谁来追究

  

  根据2001年7月7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13条规定:“信贷业务部门受理住房贷款申请后,重点调查内容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与资格是否真实有效”,老林却从未接到过一个银行打来核实借款人身份的电话或其他方式的身份核实,老林因此控告银行在该笔贷款的审批发放工作中严重违规、失职;《操作办法》第15条“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填写借款借据……”按照规定该贷款的借款借据应当由业务部门通知借款人本人填写,但银行在本案中提供的借款借据并非当事人填写,并且老林也没有接到任何有关的通知;《操作办法》第24条“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信贷业务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贷款账户。”同样,老林也未接到过类似来自于银行的任何通知,甚至不知道自己有开立该贷款的账户。在上述贷款的审批发放程序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只要中国银行金华分行按照《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过哪怕一次核对通知,都能够发现涉案贷款的问题,制止本案的发生。

  从《个人借款合同》签订之日2003年7月29日到银行发律师函通知(2008年12月17日)老林欠款,期间相隔5年多,中国银行金华分行从未向借款人也就是老林查问过“为何5年多的时间还没有将产权证办理下来?拖了几年之久的抵押权为何不办理?”老林没有办理书面解除合同手续固然有错,但如果在08年之前发现该贷款有问题,银行完全可以直接追究金华市之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在那段时间之江房产都是有还款能力的。

  原江西省景德镇市中院退休副调研员、舆情评论员亦忱,对于罔顾法理缺乏常识的胡乱断案可谓一语中的:“法不外乎常理,如果一份出自法官之手的判决违背常理,其必然隐藏着不可见人的猫腻,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之江房产在与老林解除购房合同后,利用老林所签署的空白购房资料向银行骗取个人购房贷款,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中国银行金华分行视《操作办法》规定如无物,其审批放款程序严重违规、失职,放任损失产生、扩大,故意让死账、烂账发生背后究竟有什么原因?基层法院从民事裁定书到一审判决的巨大反差,背后是否受到有关干预?一审判决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合同法》的条款规定,但实际上却违反了《合同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则,特别是当事人老林从中未获得任何利益,根本就是无辜被牵连进案中。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在开发商涉嫌骗贷罪的情况下,无法按照民事法律认定双方责任,已经向金华市中院提起二审上诉,依法改判老林不承担还款责任,并建议金华市中院将本案移送公安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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