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在网上热传。通知提及,要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13日,有媒体向河南工商系统内部确认了文件真实性。(10月14日《京华时报》) 又见罚款任务,又见执法乱象。虽然之前媒体也曾对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不少执法部门下达罚款任务的现象进行过多次报道,但涉事的执法部门大都不认账,此番媒体求证确认了河南省工商局有关下达罚款任务文件的真实性,实乃一大突破,不仅彻底坐实了罚款任务传言,也牢牢地掌握了监督的主动权。 罚款任务是个怪胎,让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变味,而如果罚款任务与经费或年终奖惩挂钩,那么,监管职责的扭曲变味就变得更加严重。执法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监管的客观规律,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共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同时还要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能够通过巡查、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等途径发现多少违法线索,就调查多少线索,应该立多少案就立多少案,根据案件的数量、性质、情节等因素应该罚多少款就罚多少,应该教育纠正的教育纠正,应该规范的规范,应该取缔的取缔,这就是监管处罚的客观规律,也是监管处罚的法律原则。 如果上级执法机关给下级执法机关设定罚款任务,下级执法机关再把罚款任务分解到人头,基层执法机关和人员背负了巨大的罚款任务压力,或者为了得到各种经费不得不罚款,或者在年终奖惩的刺激下罚款,这违背了监管处罚原则和客观规律,违背了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不仅对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无益,反而有害。 笔者以为,从根本上铲除罚款任务这个怪胎,除明令禁止设定罚款任务,还必须抓好两个环节——其一,根据监管需要足额保障执法部门的监管经费开支,坚决杜绝罚款与经费挂钩、罚款提成、返还、奖励等做法;其二,针对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督导机制,注重考核监管的效果、监管的常态以及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公共权益和公民、经济单位的个体权益的影响,摒弃以办案数量和罚款数量论英雄的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