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山东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宋永信做客媒体热线时,针对省国税局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进行了详细解答。其中在加大优惠力度方面,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据10月20日齐鲁网)
此前,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界线”是“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山东此次将这一“界线”升级,无疑会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受惠,而且各自的受惠力度也有所增强,可谓顺应人心。而且最为关键的是,这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举措,在当下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有着三大利好。
一是符合增值税的征收本意,有力地给小微企业减轻了压力。增值税是一项流转税,其所针对的是商品和服务等,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如果小微企业销售额本身很小,去掉相关成本,已经所剩无几,再去掉工人工资等,更是有亏损的风险,那么其无疑是在经营中没有增值甚至增值较小的,这个时候再对其征收增值税,明显不近人情。而免了这项税收之后,无疑大大减轻了小微企业的压力,同时也符合和顺应了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总原则和政策。
二是推进整体经济发展,为经济增长助力。当下,中国经济增长总体形势放缓,有的地方甚至已经出现了负增长。住房、金融等方面的限制政策已经开始松动,这是国家助推经济发展的表现。在小微企业上,提供更多的优惠,免收更多的增值税,无疑有利于小微企业在总经济形势不乐观的大潮中,不至于被“挤下车”,在谋得生存之机以后,再去谋得更好的发展、争取更大的收入,最终为总体经济形势的稳定增长贡献力量!
三是尽一步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小微企业有三个方面的巨大“能量”:吸纳就业、扩大内需和推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吸纳就业,已经成为当下小微企业为社会做的有力贡献之一。而让小微企业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有效地为社会缓解就业压力,前提必须是小微企业能够有效发展,并实现一定的利润。而减少所得税,免征月销售额不满3万元小微企业增值税等,正是给小微企业注入更多“能量”的举措。
山东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举措,符合增值税取税本意,有利于推进经济增长,且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可谓利好多多,值得我们为之鼓掌叫好,更值得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借鉴和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