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反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取消“最低消费”第一天,记者在沈阳、重庆等地进行了走访调查。结果显示,多地餐饮业最低消费现象仍存在,收费只是“换汤不换药”。(11月2日《人民日报》)
禁令“落花有意”,市场“流水无情”——这就是餐饮最低消费叫而难停的现实。
比照新规,餐饮单位任何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都涉嫌违规,都处罚有据。按理说,制度设计替消费权益撑腰,也是冰心一片。不过,民众似乎未必领情。
今年9月,上海媒体总结最低消费禁令的“半年报”,结果发现:申城七成受访饭店仍在设包房最低消费。不久前,中消协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餐饮服务投诉同比增长高达67.5%,引起纠纷较多的仍然是开瓶费、最低消费等老问题。其实,在我们身边的餐饮单位,但凡上点规模与档次,都会有自家的“价格底线”。
有个道理是显然的,既然最低消费比比皆是,如果民众当真觉得这是莫大的侵权与屈辱,这个月起,应该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各地市民风起云涌投诉举报餐饮单位各种违规行为;二是地方职能监管部门马不停蹄查处餐饮经营在最低消费上的“顽固不化”。现实呢?除了媒体关注新规的执行力,好像江湖还是那个江湖,更多餐饮经营者,连“换汤”的想法都没有。
道理其实也并不复杂:能设置最低消费的,显然不是夜市排档,也不是小饭店、小面馆,而餐饮市场基本算是充分竞争的自由市场,在这个领域,消费者不存在不能用脚投票的权力与自由。那么,如果店家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强买强卖,大厅与包厢差别定价,怎么就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等权益呢?这就像飞机上的头等舱与经济舱,定位不同、服务不同、硬件不同,价格自然不能同日而语。如果包厢最低消费算“霸王条款”,要罚款,是不是意味着经济舱的乘客也该享受头等舱的服务?
再说,商家也不是傻子,新规要是敢于较真,无非两个后果:一是逼迫餐厅拆了包间,消费者享受不到差异化的餐饮服务,大家都挤在大堂就餐好了;二是学习移动通信运营商,一律“套餐价”,实在不行还可以增设“服务费”、或者设置进包厢消费的“最低人数”。弄到最后,消费者得了什么好处?
今年的国庆黄金周,有游客到五台山景区就餐发现,明清街一家较大酒店的“台蘑炖山鸡”售价400多元。地方职能部门称,除非价格高得离谱,否则物价局不会干预。“明码标价,嫌贵就不要点,但不准强买、宰客。”在非充分竞争领域,价格监管如此“心宽”,在自由竞争领域,倒对“最低消费”指手画脚,制度逻辑与消费伦理恐怕有点懵了。
如果在包厢里自由自在吃碗阳春面就是消费权益的彰显,那么,市场对经营者权益保护从何体现?一个让市场做决定的年代,公权还是慎于向微观价格伸手吧,何况,这还是一个普通而正常的餐饮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