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资委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提升国资监管水平,探索出一条市场化推动、发展质量高、速度快,在重庆国民经济中积极发挥影响力、带动力的科学发展之路。但是,面对新形势下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新任务,还存着一些制约国有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难点疑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原则和具体路径。这一改革涉及对现行国资国企体制重大调整。目前,重庆国资委在这方面的改革比较谨慎,拟定在国资监管机构和持股机构之间,逐步实现监管与出资者职能的分离,在持股机构与经营性国有企业之间,实现出资者与企业的分离,通过政资分离、资企分离的两级分离,实现彻底的政企分开,在此基础上,实现完全竞争性经营性国企的市场化运营和发展混合所有制。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过去十年,重庆国资委坚持推进国企改革,但国企改革仍然面临比较尴尬的局面,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管理及人事的做法,引起企业和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争议。在外界眼里,国资委“出资人”和“监管者”角色定位混淆,矛盾依旧存在。
国有企业在干部管理、政企人员流动、重大经营决策等方面,存在政企不分。如重庆市属22户国有重点企业主要领导的任命回归由市委组织部管理。按照企业领导应当去行政化,市场化选聘原则,现有管理模式,将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自身激励约束机制的健全。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薪酬管理和股权激励方面的改革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部分国企存在诸多制约发展的因素。如重钢集团、重庆机电集团、重庆能源集团等国企历史遗留问题未彻底解决,国企包袱较重,产业布局较散,结构调整远没到位;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强,转变发展方式任务艰巨;治理效率、质量亟待提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企业盲目投资,出现企业风险等。
同时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部分国企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多元产权主体制衡机制的形成。二是国企监事会的有效性不强,由“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再加上整体改制上市后,集团公司的空壳化使得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的外派监事陷入困境。三是经理层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出资者难以通过所有权的有效行使形成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和激励,这导致经营者不能有效使用甚至滥用经营管理权。国资监管体制边界不清,面临出资人行为边界不清,管哪些人,哪些事,哪些资产,并没有完全界定清楚,企业监管职能并非完全由国资监管机构承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同样也在管理国有资产,这些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严重脱离企业实际,现在的国资委与这些部门处于同一层面,没有能力讨价还价,只能执行,企业怨声载道。
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做正确的事比正确做事更重要,重庆国资委必须把国资监管战略发展方向转移到以国资改革带动国企改革,从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实现国资统一管理、企业分类监管,逐步完善国资监管体制。
一要以管资本为主。国资监管要从“管资产”转变到“管资本”,“管资本”不同于“管企业”,要突出国有股权运营和回报。也不同于“管资产”,管资本为主”就是要“多管资本、少管企业、不管经营”。“多管资本”就是要管好资本投向、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少管企业”就是不当“婆婆”当“老板”,运用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结构、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等市场化的监管手段。“不管经营”就是将监督重点聚焦到战略方向、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方案、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上来,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二要实施分类监管。对竞争类、功能要素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竞争类企业,全部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能,进行直接监管;功能要素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能够直接监管的要直接监管,尚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委托监管的方式进行过渡,待条件成熟后,即纳入直接监管范围。
三要创新监管方式。新的运行模式要创新监管方式,针对“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的运行模式,要克服传统的“国资委—国有企业”运行监管模式中政资不分的弊端。在三层运行模式中,国资委仅与其直接下层即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进行联系,其职能从管理全口径的资产向管理出资人投资资本转变;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作为连接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的中枢,一方面接受国资委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专门以股东身份从事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和运作。处于第三层的国有企业则定位于国有资产的具体运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推动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重庆国企改革要加快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一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在决策层面,要落实法人代表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规范和完善董事会建设,加快实施外部董事制度,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有效解决企业决策执行不分等问题;在经营层面,要加快企业经营者市场化选聘、职业化从业的步伐,逐步解决企业经营者选拔渠道单一和“官本位”思想。在监督层面,全面执行“外派内设结合”的监事会监督模式,有效解决监事会运行不独立和及时监督缺位等问题。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要实行财务总监外派制度。
二要把握四个原则。坚持完善党委领导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利要明确对等,既要形成制衡又要有机协调;坚持模式设计不能把制衡和监督当作目的,目的是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坚持科学的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安排,不能出现一个人说了算的“一把手”体制,也不能没有“领军人物”或埋没“领军人物”的作用。
三要处理好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决策上,法人治理结构各主体中董事会是决策主体,党组织的定位是参与决策。党组织参与决策是组织行为,是从政治角度把关定向,承担决策的政治责任。在执行方面,党组织支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其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是代理其行使职权,并要发动党员、带领职工群众执行董事会决议,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党的监督方面,以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监督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监督企业关键人、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等,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实效。
四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法人治理用人相结合。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企,既要明确党组织在干部管理权限上的政治领导责任,又要明确董事会选人用人的法定职权;既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把关定向职能,又要充分调动决策层、经营层依规选人和按需用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在用人上的融合和协调,形成合力,依法合规。
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竞争类国有企业应鼓励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欢迎非国有资本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探索允许职工持股。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优势互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引入外部监督,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现在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涉及各种类型,国有资产分布各个行业,其功能、地位和特点是各不相同的。要稳妥推进,先试点,如果集中式、运动式售卖国有资产,容易导致社会生产力的破坏和经济的巨幅波动。因此,必须从各个产业和行业的实际出发,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原则下,在适合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在不适合的领域、行业和业务范围中,则必须坚持国有为主体和主导的原则。同时,即使是在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领域,也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在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企业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经济腐败的滋生。